基本案情
2022年5月9日至7月2日,张某就职于某服饰公司,职务为车位工,双方约定按照工作量和公司制定的工序价格发放工资。根据公司考勤记录,张某6月缺勤1天,7月打卡上班1天。同年7月,张某领取了5月份的工资(1090元),因工资太低而离职。
后张某以某服饰公司拖欠其5月份工资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某服饰公司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补足劳动报酬460元。张某因仲裁裁决不服,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某服饰公司当场向张某支付工资补偿款1000元。
2022年7月30日,某服饰公司向张某发放6月份及7月份的工资合计1390元,且在工资条上标注“所有工资已结清”,张某查收后签名确认。后张某又以某服饰公司拖欠其6月、7月工资及加班费(合计2093.62元)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再次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于2022年5月9日开始在某服饰公司处工作,某服饰公司按照张某的工作量计发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7月2日起即未在某服饰公司处工作,某服饰公司在2022年7月30日向张某送达工资条时标注“所有工资已结清”,张某予以确认并签字,现张某主张某服饰公司拖欠其工资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对于已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所规定法定托底收入标准。也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现宪法规定的获得劳动报酬权和基本生存权。张某6月缺勤1天,7月打卡上班1天,某服饰公司向其发放6月、7月工资共计1390元,低于同期岳阳市华容县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法院遂依法判决某服饰公司向张某支付2022年6月、7月工资差额1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