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杨某入职某鞋业公司。2022年9月,杨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99天,出院医嘱半年内禁止负重行走,建议全休一个月。后杨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2023年11月,仲裁委依杨某申请作出仲裁裁决:确认杨某与某鞋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某鞋业公司限期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3012元。
某鞋业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认为杨某已向他人主张过误工费,公司不应再向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253元,某公司为杨某交纳的工伤保险基数为3945元。杨某住院期间由其家属护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法院判决由第三人负担误工费。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下班途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能否既向他人主张误工费,又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述权利系劳动者基于其工伤职工及人身损害被侵权人的双重身份取得,两请求权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不因劳动者基于其中一种身份行使请求权先行获得赔偿,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责任。遂依法判决某鞋业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并在限期内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6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3012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