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毛某系华容县某公司的外卖骑手。2023年4月22日,毛某在赶往公司参加培训的途中与严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华容县交警大队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毛某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后经华容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严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毛某诉请保险公司与司机赔偿其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21207.85元。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毛某已被认定为工伤,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已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赔付,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工伤保险中获赔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首先,毛某在事故纠纷中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可获得侵权赔偿;其次,毛某基于劳动者身份,在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即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所以,毛某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用人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或者部分免赔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毛某损失216632.84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