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等对其造成损失,应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负举证义务,同时还应证明损失的具体情况,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某供应链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员工试用合同,约定杨某某从事公关工作,并未杨某某提供微信工作号,负责客户沟通、联系签单等。2023年7月3日,供应链公司向杨某某发出离职通知书,告知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杨某某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但未填写离职申请报告。随随后供应链公司以杨某某未办理完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巴南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杨某某立即恢复被其注销的微信工作号,并移交该微信账号及客户信息,若不能返还,则赔偿某供应链公司损失16万余元。因仲裁委未受理,供应链公司就前述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赔偿金额调整为88000余元。杨某某认为其在离职时已完成工作对接,并移交工作手机及电话卡,在工作期间及时将客户信息及跟踪情况向公司进行报备,离职后也未登录该微信账号,供应链公司的请求不成立。
裁判结果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离职时已按规定办理了离职手续,虽然未提交辞职报告,但并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微信工作号并非以杨某某名义申请,公司要求恢复的请求过于苛刻,同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微信工作号的注销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证明实际存在的损失,遂驳回了供应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应当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规定的流程进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增设环节或者提高离职门槛等加重劳动者负担。实践中,劳动者在离职后,可能会因为一些工作交接不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但劳动者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没有违规行为,即使造成损失,原则上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