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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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公司与罗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巴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亦未证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情况,不能仅以工作失误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7日,罗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罗某某在物流公司处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2022年8月19日,某物流公司认为罗某某因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其引进的客户存在多次用自己享受的低折扣带他人发货行为,并存在刷单等违规情形,不仅导致公司运输费用减收,同时扰乱了公司经营秩序。便以罗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罗某某对此不服,向巴南区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共计28万余元,后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罗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5000余元,后双方均对裁决结果不服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罗某存在利用其低享受的折扣带他人发货,虽然罗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出现刷单现象,但该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也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物流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物流公司支付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提成工资共计8万余元。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或者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存在失职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加重劳动者负担。因此,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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