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焦某为甲公司的销售区域经理,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下午6点,需通过企业微信或者打卡机进行考勤。甲公司制定并已向焦某告知的《员工手册》中对考勤、打卡事宜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了员工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被严重书面警告两次或连续旷工三天或连续三十天内累计旷工达三天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1月,焦某多次缺勤未打卡,甲公司对此给予书面警告的违纪处分及并对焦某进行批评教育。2022年7月,焦某再次多次未打卡、未出勤,甲公司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分。2022年8月,甲公司以焦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焦某的劳动关系。焦某认为甲公司是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甲公司无需向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打卡是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进行考勤管理的手段之一,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者多次不按规定打卡、出勤,屡教不改,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