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7日,殷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月27日,双方续签了期限从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15日,甲公司向殷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甲公司在双方合同到期后,决定不与殷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殷某在合同到期当日办理离职手续。2022年1月25日,殷某办理了离职手续。殷某认为公司未征求其续订意愿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主张甲公司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甲公司向殷某支付机票补贴、海外补贴、绩效奖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在未征求殷某续订劳动合同意愿,亦无证据证明殷某存在终止劳动关系意愿的情况下,于合同到期前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