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劳动者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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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38

基本案情

  温某在甲公司担任气密性岗位,原告工作时间原为“三班倒”,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或8小时。2021年9月起公司将工作时间分批调整为“两班倒”,即每天上班12小时。因工作时间过长,双方进行沟通但无果。温某于2023年3月以“12小时身体受不了”为由申请离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甲公司抗辩调整工作时间经过双方协商沟通,并曾口头告知温某从2023年3月开始调整工作时间,实际是在3月陆续进行调整。

裁判结果

  甲公司应向温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剥夺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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