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1年8月入职某管道公司,工作岗位为资料员。2021年9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2年8月30日,某管道公司通知张某,表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31日期满终止,且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9月26日,张某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管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不予受理,张某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管道公司在劳动合同届满前直接向张某表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据此,根据张某在某管道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月平均工资标准,某管道公司应依法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满虽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提前与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劳动者在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管道公司决定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