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合理调整岗位,对劳动条件不利变更,并借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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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经开区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29

简要案情

  彭某在A机械公司仓库工作。2019年1月23日,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决定将彭某从仓库岗位调整至生产前期准备/清理岗位,负责在车间使用设备钻孔、打坡口,用角磨机进行清除焊瘤等打磨工作。而彭某曾被诊断为右手拇指双侧指固有动脉、神经离断,右拇指近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彭某认为其右手伤情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故彭某接到调岗通知书后未到新岗位报到,仍继续在仓库岗位出勤。2019年1月29日,A机械公司以彭某已超过公司规定去新岗位报到时间,拒绝服从公司调岗,已符合解雇条件为由,向彭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彭某先后进行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00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不得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并且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能力上所能胜任。彭某原在仓库主要从事检查、记录等工作,而A机械公司将其调整至其因右手伤情无法胜任的新岗位工作,该调岗行为构成了对劳动条件的不利变更,不具有合理性,属于违法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故被告A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对彭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企业因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工作岗位的调整直接关涉到劳动者的择业权等劳动权利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合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必须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其调岗行为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作出的岗位调整行为具有合理性,而是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造成了不利变更,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借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庭

  员额法官 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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