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网游公司从事网络直播销售业务,陈某于2017年11月入职该公司,在上海从事视频剪辑工作。2020年7月,网游公司拟在山西太原设立新的直播工作室,遂将陈某派至太原,担任带货主播一职,从事工作室的筹备及成立后的直播带货业务。在太原工作期间,网游公司每月转账陈某5000余元,另由其他公司转账销售业绩提成。2020年11月陈某与网游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陈某工作至2022年2月,后网游公司以太原工作室严重亏损、经与陈某协商回沪工作不成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后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网游公司则提出其已与陈某口头协商一致将陈某由全日制用工转为非全日制用工,陈某直播的时间自行安排,每次直播时长长短不一,且网游公司未干涉陈某“一人打两份工”,故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变更对劳动者影响重大,应较为慎重,需双方达成一致合意。2020年7月起陈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虽有调整,但陈某工作内容仍属网游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仍受其管理,工资提成亦由其发放,双方之间仍具有紧密的人身隶属关系,工作地点与内容的改变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全日制劳动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陈某担任主播后的工作时间不能仅仅以直播时间判定,亦涉及介绍准备、发货、售后等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故从陈某提供工作的时间上认定,工作时长亦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遂判决网游公司支付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用工方式日趋多元,新型用工形态层出不穷。尤其在平台带货主播、外卖配送等互联网用工领域,存在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非劳动关系等多种用工方式并存的局面。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全日制用工方式的重要补充,非全日制劳动者亦是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在法律层面,对非全日制用工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本案中,陈某每日直播时长虽1-7小时不等,但在上播前还存在熟悉产品、直播准备及下播后的理货、发货等工作,综合而言陈某平均每日合理工作时间远大于4小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时的有关规定。从工资结算周期而言,网游公司按月、定额给付劳动报酬,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按小时计算工资、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的规定也有显著区别。
另需指出,相较于传统用工模式,新型用工形态下,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工作时长等均存在难以确定的困境,具体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实质性审查从业人员与平台劳动关系合意、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标准、平台对从业人员管理程度等劳动关系实质要素,正确厘定用工平台与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既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