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轮流与关联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分别约定试用期,构成重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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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网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虹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57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2年7月25日入职某网络公司的关联公司某电商公司担任陈列主管,双方签订期限至2025年7月24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23年1月24日止。2022年9月25日,刘某、某网络公司、某电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当日终止刘某与某电商公司的劳动关系,在某电商公司的工龄由某网络公司承继。次日,刘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期限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7月2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亦为陈列主管,试用期至2023年1月24日止。2022年9月,某网络公司对刘某进行第一次试用期考核,结论为合格。2022年12月第二次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通过。2022年12月26日、27日某网络公司先后通过口头与书面形式通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未达到录用条件。

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用人单位轮流安排劳动者与关联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的,亦属违反上述规定。另言之,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法律对试用期的长度作出明确规定,刘某与网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7月24日,根据法律对于试用期长度的限制性规定,该份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晚于2022年11月25日。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后的2022年12月26日、27日,网络公司再以刘某试用期未达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案件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由双方共同约定的劳动合同考察期。试用期虽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与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期限相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均有所不同。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法律对试用期期限的长短、试用期约定的次数进行了明确。但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为规避法律规定,通过安排关联单位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实践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若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均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通过目的解释的原则,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运用于关联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利于防范试用期制度的滥用,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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