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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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虹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21年1月进入某贸易公司担任客服。该贸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孙某正常工作至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1日起孙某以自己患颈椎骨关节炎等连续请病假。2023年11月18日贸易公司向孙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孙某认为贸易公司解除违法。同时,孙某在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18日病假期间,贸易公司未支付孙某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为此孙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18日的病假工资。贸易公司则表示,其已经根据孙某请假时提供的病假材料向医院及诊治医生处核实,医院并未向孙某开具疾病病假建议书,故孙某开具虚假病假单、骗取病假的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不同意孙某的所有请求。

裁判结果

  鉴于争议双方对孙某提交的5张疾病病假建议书真实性存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区仲裁委向医院发函调查,医院回函显示:“经系统查询,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未见孙某挂号记录,孙某提供5张我院疾病病假建议书均不真实。”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如实履行各自义务。而孙某通过伪造医院病假单等方式“骗取”病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贸易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仲裁委员会对孙某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病假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在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劳动关系双方因不诚信行为而引发争议呈增长态势,不仅增加社会成本,阻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危害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因此,维护好劳动关系诚信体系,应成为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坚守的准则。对不诚信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震慑和打击这种不诚信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该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基于该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对于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违反诚信原则争议的处理具有一定指导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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