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6日,张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担任会计主管,每月工资8000元(含基本工资7000元、各类津补贴1000元)。投资公司自2019年起欠薪,遂与张某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欠款担保约定》,确认投资公司共欠付张某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基本工资2万余元,该款于2020年12月前付清;欠付张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绩效、提成等其他工资4.8万余元,该款于2023年12月前付清。后投资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基本工资。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及绩效、提成等其他工资。审理中,投资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协议约定的前述债务、拒绝履行约定义务。
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投资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投资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张某2020年12月工资的行为已属违约。欠款担保约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其他工资付款期限虽为2023年12月,但投资公司在前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已有违约行为,且诉讼中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张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投资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综上,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12月工资6000余元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其他工资4.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债务加速到期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对于职工工资债权是否可以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民法典》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未到期价款的规定,均为职工工资债权参照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提供了借鉴。本案综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欠款及履行期限达成协议,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用人单位已存在违约行为、且已明确表示将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参照适用债务加速到期的有关规则,体现对劳动者合法利益一定程度的倾斜性保护,尽可能实现对劳动者工资债权的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