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金某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职业顾问。期间,公司工作群中发布喜报,显示金某开单房屋两套。后金某被公司辞退,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两套开单房屋提成。
庭审中,公司不同意支付金某提成,认为开单喜报中的两套房屋需由开发商统一结算回款后,再由公司与金某结算提成,目前开发商并未回款,故不符合支付提成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金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房产买卖的经纪业务需收齐佣金,房产过户且无纠纷可计算业绩,房产租赁业务需收齐佣金,房屋交付且无纠纷可计算业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明确约定收齐佣金,房屋过户且无纠纷作为提成结算条件,未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提成支付需以案外人与公司结算回款完成为条件。故在涉案业绩已促成的情况,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未过户、有纠纷等提成条件未成就情形时,应认定提成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法院不予采纳公司不予支付的意见,公司应向金某支付全额提成。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某提成 4 万元。该结果亦经二审法院维持。
法官释法
实践中,就提成是否满足支付条件,用人单位通常会以销售未回款等原因进行抗辩,此时,法院需要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对此存在约定。如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存在明确约定,以案外人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该约定经双方协商或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劳动者,相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予遵守。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以销售未回款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应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有效约定,以案外人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如公司故意不行使到期债权等不正当地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支付条件成就,仍应足额支付劳动者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