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实际到新岗位履职超过一个月未提异议的,推定用人单位调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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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诉某电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2

基本案情

  钟某原是某电梯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公司因被收购调整组织架构,任命钟某为战略投资负责人。2021年1月,钟某作为战略投资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责任制并到岗任职。2021年10月,钟某认为公司违法调岗降职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绩效奖金等。仲裁委经审理驳回钟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被调岗后月基本待遇变化不大,且钟某到新岗位任职、履行新岗位职责持续超过10个月未提异议,即钟某已通过实际履行同意调岗。绩效工资变化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钟某年终绩效变化符合公司经营特点、经济效益和法律规定。因此,公司调岗合法并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遂判决某电梯公司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通过对调岗后劳动者实际履行情况缜密分析,考察劳动者调岗后履行岗位职责并实际到岗,且持续超过10个月未提异议的状态,认定劳动者作出同意调岗的意思表示。保护了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自主权,及时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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