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李某经介绍进入某研究中心从事针灸、理疗、抓药等中医医疗活动,2018年,李某与该中心经营者、执业医师陈某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定期收到陈某支付的2000元至3000元,此前仅不定期收到200元,随后李某在2019年考取了医师执业证。2022年12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中心自2012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欠付工资等。仲裁委经审理驳回李某全部仲裁请求。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跟随陈某学习中医知识,双方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李某在该中心从事的医疗活动实质是其在陈某指导下进行的医学临床实践学习,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劳动;陈某对李某在从事医疗活动中进行的管理,属于陈某履行指导老师的职责,并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管理;而陈某向李某发放的款项,结合数额及发放周期,应是李某学习期间的补贴。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该中心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中医师承是一种学术技艺传承机制。我国高度重视中医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师承关系是以传授知识技能为目的的特殊传承关系。本案从成立要件、主体地位、行为性质等方面对师承关系与劳动关系进行比较分析,厘清师承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体现了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助推传统中医药发扬光大的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