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载明:根据政府要求,某公司焦炉已于2022年12月31日关停,需要分流部分职工到集团公司所属某子公司,王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到该子公司工作,自愿选择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一次性处理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经双方协商,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全部费用282317.31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未结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一切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费用,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前支付;双方均同意并确认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王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2023年1月16日,某公司将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款项支付王某。2023年8月,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待遇113万元。
裁判结果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召开职工会议,对人员安置和补偿办法向职工进行说明。该《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上述规定,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应认定属于有效协议。王某再申请仲裁,于法无据,故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所有民事活动中,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当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当事人订立和解协议后,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守约履约。本案裁决结果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利于规范诉讼秩序,鼓励诚信维权,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引领社会风尚,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