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支付义务不因劳动者死亡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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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邵某诉某公司双倍工资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于某某于2023年5月1日到某公司从事送货工作,月工资4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3年9月22日,于某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去世。于某某父母于某、邵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于某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未与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系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当取得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支付义务并不自然灭失,其继承人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公司向于某、邵某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将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予以明确,同时还设定了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最长11个月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和惩戒。《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证明,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也是企业规范用工、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工具。《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实施16年,但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本案裁决结果,重在提醒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的作用,学会用劳动合同明确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既可以提前预防争议纠纷发生,又能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多支付一倍工资,减少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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