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2年10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6月1日,该物业公司无理由将其辞退。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00元。某物业公司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系到期终止合作,并不需要任何另外的理由。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张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为准,更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依据合同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该《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该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其在名称及其他事项约定上的瑕疵,并不足以否定双方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28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了详尽的规定。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劳务合同”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诚信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诚实遵守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诚信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尊重和发展职工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