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任某某、孟某某之子任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2019年10月31日,任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已认定工伤。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仅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了35万余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任某某、孟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任某某、孟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因投保意外伤害险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本案中,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任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任某或其近亲属。任某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用人单位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相当于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商业意外保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因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赔偿,保险受益人应为劳动者或近亲属。用人单位主张扣除保险金,实质上系主张享受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虽然已经进行了赔付,但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