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某夫妇经营鞋厂,拖欠任某等20余名工人工资达人民币40万余元,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2013年6月7日,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支付任某等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二人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送高密市公安局。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聂某某、徐某某提出上诉。潍坊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人在未支付20余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至外省且关闭通讯工具予以躲避,劳动部门已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至聂某某经营的鞋厂,聂某某、徐某某未收到该文书不影响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被告人在外逃匿数年,最终被抓获归案,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鲜明态度,警示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要心存侥幸,务必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