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2年10月21日入职某快递公司担任叉车操作工。入职后,赵某与网络服务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赵某日常的工作安排、考勤等由快递公司负责。工资由快递公司与赵某核对,再由网络服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赵某。2022年12月15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就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裁决赵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争议处理中,一些企业试图采取“外包”“派遣”等方式,将员工的招募和管理工作推给其他企业,但实际上仍直接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主张相关劳动权益时便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外包”“派遣”当成了规避法律责任的“防火墙”,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