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邹某于2022年7月2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营业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邹某参加社会保险,邹某在老家有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邹某于2023年11月26日因患病住院治疗6天,医疗费共333757.76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为邹某报销了该次患病的医疗费155466.51元。后邹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333757.76元。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邹某医疗费差额6388.15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住院,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在可报销范围内承担劳动者医疗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