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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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3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普工。公司没有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刘某于2023年7月8日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共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即返回公司上班。刘某住院期间,公司未派人对刘某进行护理。公司支付了刘某2023年6月和7月工资3050元、6500元。刘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9月18日。2024年2月21日,刘某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41695.97元。仲裁庭裁决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4974.62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本案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到工伤后,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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