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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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向某与某电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工程部的主管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某电子公司同意自向某离职后2年内,每月支付向某172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向某承诺在职及离职后2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应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2021年5月13日,向某申请离职并于2021年5月31日离职。向某离职后,某电子公司按约定支付向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共支付10110元。2021年7月,向某入职与某电子公司有竞争业务的A公司。后电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向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庭裁决向某应支付某电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将违约金约定较高,劳动者可以提出酌情降低。本案中,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某电子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与2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相比差距较大,故仲裁庭酌情降低违约金的数额,裁决向某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较好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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