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某电气公司担任主管。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实施经济性裁员18人,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裁员的对象包括刘某在内。公司通知刘某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在形成裁员方案后,仅有10名职工代表签名同意裁减人员,该公司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刘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360元。仲裁庭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36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规定。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裁员方案未依法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均会引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求,避免经济性裁员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