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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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女职工李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公司任会计,约定每月工资5500元和加班费。2021年8月24日,李某剖宫产生育一男孩。李某从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休产假。2021年12月8日,双方协商128天产假按5500元/月发放,80天奖励假按1720元/月发放。李某次日反悔,要求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6350元发放。2022年3月28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3月18日产假工资差额38895.10元。仲裁庭查明李某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310.65元,故裁决公司应按6310.65元/月的标准支付李某128天的产假工资,按5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李某奖励假工资。

典型意义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还详细规定了产假工资标准。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部分企业一方面认为产假假期过长,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另一方面又认为职工不提供劳动不应当拿到与休假前同样的工资,因此,双方容易产生矛盾,继而对簿公堂。产生这样的纠纷,归根结底是由于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到位所致。仲裁庭认为应当加强用人单位法律法规宣传,并引导双方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适当考虑对方的处境,最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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