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乐捐”形式变相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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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刘某为A公司业务主管,方某为A公司营销中心负责人,余某为A公司城市经理(主管)。方某在工作群宣布营销中心制定业绩管理制度:员工未按规定完成当日任务或者迟到等,需要罚款,直接在群里发送红包进行“乐捐”,由余某统一接收。《转账记录》显示刘某向余某转账红包记录合计3160元。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退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2日的罚款3760元。仲裁庭审理后裁决A公司退还刘某罚款3160元。A公司已退还给刘某316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近年来,部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除了制定管理制度外,还因劳动者迟到、早退、未完成任务等行为而制定乐捐制度,并以乐捐所得的款项用于下午茶、团建等活动支出,以此来进一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但是,乐捐如由用人单位以制度性实施或未制定制度而实际执行,且规定了乐捐的规则及金额,无论乐捐所得用于何处,乐捐仍然属于企业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一种方式,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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