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交纳工伤保险时,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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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内丘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份,张某到某机械公司工作,但某机械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工伤保险。2022年9月21日,张某在工作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右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1趾骨远节骨折。当天,张某回家停工休息。后人社部门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张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3个月。之后张某向某机械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某机械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023年3月29日,张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内丘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某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内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入职后,因原告某机械公司未依法为被告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拒绝赔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某机械公司应替代给付被告张某应享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驳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

典型意义

  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有利的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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