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张某到某商贸公司上班,2023年5月初至2023年8月底未在某商贸公司上班,2023年9月初再次到某商贸公司上班,主要从事业务员工作,工作内容是开发、维护社区团长和拉新,地点为邢台市内丘县某物流园2号库房,工资按照底薪+拉新+维团等方式计算,一直到2023年10月31日停止工作。某商贸公司因公司经营问题2023年10月29日通知张某暂时先不用上班。根据张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9月份张某的工资3795.5元,10月份的工资为4716.5元。2023年10月份张某拉新583个,原定目标任务为220个,该项差工资2112元。张某到原告公司上班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回家休息后双方均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裁决某商贸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624元,工资差额2112元。某商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内丘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商贸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时辞职后又重新到公司工作,其与某商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23年9月,某商贸公司应当给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23年9月和10月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张某的9月份的工资为3795.5元,10月份的工资为6828.5元),支付张某10月份工资差额2112元。遂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10624元、支付张某10月份的工资差额2112元。
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这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