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缴纳并约定作为欠款支付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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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杜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于杜某离职时签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应向杜某支付四笔款项:一是因杜某放弃2016年3月至离职时的社保缴纳,公司向其支付13500元;二是公司从杜某工资中扣除的代缴金额11682.5元;三是因劝离杜某,公司赔偿其4500元;四是补贴杜某医药费1830元。协议还约定,杜某配合公司到社保部门办理放弃社保等手续后,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待支付完毕,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杜某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嗣后,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杜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南川法院以双方放弃社保缴纳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杜某要求公司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含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后杜某向社保机构代缴公司欠缴的社保费25893元,同时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向其支付社保费25893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为杜某提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杜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将费用直接支付给杜某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公司确未替杜某缴纳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5893元(包含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和从杜某工资代扣代缴部分),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杜某社会保险权益。现杜某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5893元,故杜某关于公司立即支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589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杜某支付25893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意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范围之内,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转换为其他款项,该行为既损害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违反社会保障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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