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按照规章制度考核试用期员工,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都江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敬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试用期从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敬某某工作部门为成本合约部,职务为土建造价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2022年6月24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通知敬某某于2022年6月29日交接工作并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敬某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200元。2022年7月4日,敬某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周内加班工资。2023年1月30日,都江堰仲裁委裁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敬某某在试用期因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试用期管理办法》对转正流程有明确规定,其未提交已经按照该办法对敬某某试用期工作进行考核的证据,仅以一份经涂改过的《试用期工作计划总结评分表》认定敬某某不符合土建造价员岗位要求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从双方提供《月度汇总表》等证据来看,敬某某在试用期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敬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用工实践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即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需要遵守法律规定,试用期也不能任性辞退员工。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明确相应客观、可评价的标准,可以制定试用期考核制度,将考核标准与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挂钩。试用期考核制度属于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来考核试用期员工,并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