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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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江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与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位于都江堰市某工地的砌砖协议后,带人进场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1月完成结算,结算总工程款为3062033元,截至2021年2月9日,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累计支付李某某工程款282273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结算完毕后因自身原因将本应付于农民工的工资挪作他用。2021年3月5日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下达限期改正责令书,在2021年3月18日期满之时被告人李某某仍未按指令付结农民工工资。至开庭前,被告人李某某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此种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强化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减少恶意欠薪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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