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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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某与A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中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萧某曾是A公司研发中心的项目工程师。双方曾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萧某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违反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2022年3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日,A公司向萧某发出告知函,告知竞业限制于次日生效;公司每月支付补偿金2395.96元;如萧某违约,则应全额退回已支付的补偿金,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此外,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A公司依约向萧某转账补偿金。

  A公司主张萧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实际就职于B公司,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A、B公司经营范围高度一致,经营生产的产品具有竞争关系;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萧某车辆停放于B公司园区大门前,萧某曾签收收件地址为B公司的快递。萧某辩称其系在C公司、D公司工作,C、D公司与B公司在同一工业园区。但经法院实地调查,挂有D公司招牌的办公地点并未实际经营,B公司员工表示园区内没有D公司,B、D公司法人相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萧某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其应向A公司返还2022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1537.76元、支付违约金120000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

法官说法

  市第一法院欧贝贝法官提醒,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萧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判令萧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个缩影,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注重衡平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对于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引导人民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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