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制品厂于2021年3月5日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1月2日注销登记,该厂在注销时的登记经营者仍为赖某。
邓某于 2021年4月16日入职某制品厂任喷漆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邓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制品厂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确认某制品厂已于2021年11月2日注销,该会于2021年12月13日决定终止审理。邓某诉至法院,提出以上支付请求。赖某认为其仅是挂名经营人,股权已经转让,与其无关。
裁判结果
赖某作为某制品厂的登记经营者,应当对某制品厂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赖某并无提供证据证明邓某入职时知道某制品厂的转让事宜,故赖某以某制品厂的转让情况为由不能免除赖某作为某制品厂的登记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市中级法院梁艳凤法官表示,近年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实际经营人的变化、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的内部协议等事由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登记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本案的审理对引导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正确处理企业登记经营管理等事宜,合法经营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