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7月,王某军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军的工作职责包括收集供应商的报价。某五金制品公司的法人杨某为王某军妻弟。王某军隐瞒其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关系并向该公司提供报价建议,后某五金制品公司成为某金属制品公司供货商。某金属制品公司发现后解除与王某军的劳动关系。王某军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金属制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某金属制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2021年度奖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军作为某金属制品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其与某五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已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资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处理其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关系,主动、及时向某金属制品公司披露其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的关系,但其在明知其他供应商价格的情况下,仍向某五金制品公司提供报价建议,遂认定某金属制品公司是合法解除与王某军的劳动关系,王某军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驳回王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市第一法院余海玲法官提醒,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反忠诚义务,存在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忠实履职,遵守职业道德,与用人单位共同维护正常、稳定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