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6年8月3日入职某电器公司,入职仓库员,工作时间为白班,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未约定。2022年10月14日,某电器公司将黄某调整到注塑车间工作,黄某不同意。2022年10月22日,某电器公司廖经理告知黄某,将原岗位不变,调整其工作时间为夜班。2022年10月23日,黄某向某电器公司廖经理表示上夜班时间是半夜十一点半到早上七点半,不同意该安排。2022年10月24日、25日,黄某以某电器公司恶意调整工作时间、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尚欠工资等其他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器公司将黄某的工作时间由白班调为夜班,未证明该次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已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某电器公司对黄某的调岗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市中级法院梁艳凤法官提醒,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对劳动者的生活作息造成了严重影响,且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