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2月,孙某入职某项目地产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因某项目营销工作出现将未签约的房源录入为签约客户及未及时办理按揭回款等情形,2020年6月15日,该公司发出《关于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的决定》载明,经对项目公司进行了全面审计,结合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对孙某给予通报批评,对孙某扣罚月工资的10%。当月,孙某的工资条显示被扣发工资3,500元。2021年2月孙某离职,因罚款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孙某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该公司向孙某支付2020年6月扣发工资3,500元。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罚款,属于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但该条例已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擅自设定罚款项目或金额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不具合法性。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可擅自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