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邓某系夫妻,从2013年4月起在广安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二人发出《关于给邓某和刘某放假的通知》,主要内容载明二人与公司长期存在矛盾,公司决定从2023年7月29日起,给二人无薪放长假,后期是否上班,等候公司通知,并让二人接到通知后即将公司各项资料移交。二人接到通知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刘某、邓某认为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其发出的通知不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拒绝支付赔偿金。刘某、邓某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安某公司单方决定给刘某、邓某无薪放长假,通知发出后就未再向刘某、邓某发放基本工资,结合通知中所载明的二人与公司存在多种矛盾以及公司曾多次劝二人离职的事实,可以看出该公司发出的无薪放长假通知,实质是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因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遂判决广安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仍需支付工资,超过一定期限也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不能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决定无薪放长假,或者在无合理理由、无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强制员工接受无薪假期,可能构成变相解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