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国网电力某分公司将赣州石城一工程发包给襄阳某建筑公司。后襄阳某建筑公司与某省国建电力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021年左右阳某等26名农民工到案涉工地务工,务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国网电力某分公司、中标施工总单位襄阳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周某、班组代表达成协议,约定由业主单位国网电力某分公司监督及配合施工单位襄阳某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42万元,襄阳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前支付10万元,国网电力某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32万元至项目农民工专用账户中,国网电力某分公司同意就剩余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担保。后襄阳某建筑公司未按约履行,阳某等26人遂起诉要求国网电力某分公司、襄阳某建筑公司、周某及某省国建电力公司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襄阳某建筑公司与某省国建电力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无证据证实该合同实际履行,某省国建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襄阳某建筑公司辩称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周某等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对案涉工资不应承担责任。即使襄阳某建筑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个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襄阳某建筑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亦应先行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再依法追偿。同时,国网电力某分公司在签订的协议中自愿对剩余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案涉工资支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遂判决襄阳某建筑公司向阳某等26人支付工资32万元,国网电力某分公司对襄阳某建筑公司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形层出不穷,用工手续多不规范,农民工通常是由其他农民工介绍或劳务班组招聘等方式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动,存在未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及时结算工资等情形,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支付主体便产生争议。
农民工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当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时,可以向直接雇佣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同时,农民工作为特殊群体,工资受特殊保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合法分包,则分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若建设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或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再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