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该公司安排董某在某小区保安岗位工作,从事协管员工作。2020年2月5日15时,董某在小区门口阻止不配合安全检查的钮某进入小区,二人抓扯过程中钮某手机掉落在地。两个小时后,钮某发现手机摔坏,回到小区门口要求董某修手机,二人再次发生抓扯,期间钮某用拳头击打董某左眼部,致董某左眼受伤。董某受伤后向渝中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渝中区人社局认为,钮某殴打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判决钮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确认了“钮某找董某修手机,董某不同意,二人再次发生抓扯,董某以为钮某要攻击自己,便拿起扫帚棍子打向钮某,钮某见状用拳头打向董某左眼部,致董某左眼受伤”的事实,故董某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董某不服,认为其履行工作职责对钮某进行劝导和制止,钮某不配合且有在先攻击行为,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阻拦钮某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责,即便因此导致钮某手机损坏,两人的纠纷也并非私人矛盾。钮某因要求维修手机打伤董某,董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并不因钮某未当场发现手机损坏而阻断。经调阅刑事案件,卷宗显示钮某确有在先攻击行为,董某的行为未超出合理范围。据此,董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渝中区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渝中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嗣后,渝中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董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因敬业履职受到他人不法侵害的,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障。对于劳动者因坚守工作职责与他人发生纠纷,他人因该纠纷再次找到劳动者并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的,人社部门不能简单认定二次纠纷即属于私人矛盾、劳动者有攻击行为即属于双方“互殴”,而应当综合调查双方纠纷发生原因、劳动者还击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的防卫措施等情形,综合判断劳动者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还依职权调取了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补充查明了案外人有在先攻击行为的事实,据此认定劳动者还击案外人的行为未超出合理范围,最终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了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