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王某某进入重庆某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21年5月26日,重庆某某公司发出书面《通报》,以王某某工作错误为借口将其降职为会计,并降低工资。2021年6月11日,重庆某某公司再次发出书面《调岗通知》,将其降职为球场场馆管理员,并令其5日内报到。王某某不服调岗要求,拒绝赴任。2021年6月18日,重庆某某公司以王某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为由,通知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 478.99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应当举证证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本案中,重庆某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通报》《调岗通知》所载明的工作错误的事实,却以此为借口,无故对王某某降职降薪,且将王某某岗位由财务总监调整为球场场馆管理员,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侮辱性,劳动者有权拒绝,故重庆某某公司解除王某某劳动关系的事由不成立,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重庆某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2478.99元。判决作出后,重庆某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安排,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兼具合理性原则,不能滥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处理涉及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报酬等对劳动者带来不利影响的事项时,不具备合法依据,且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安排的新岗位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侮辱性,亦不具备合理性。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清晰界定了用人单位行使权利的边界,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