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不可替代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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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重庆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渝中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重庆某某公司承接的工地上从事钻井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为陈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但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2021年1月3日,陈某某在工作时被钢管砸伤。嗣后,陈某某的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玖级。经陈某某申请,保险公司向陈某某赔付了保险金31519.82元。因陈某某与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48439.56元。公司辩称,因其已经为陈某某投保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保险金应当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品迭。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为职工缴纳的强制性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统筹的组成部分。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自愿为劳动者购买的福利性人身险。除非双方在商业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获得的商业保险金品迭工伤保险待遇。重庆某某公司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故法院对公司要求将商业保险金31519.82元从工伤保险待遇中品迭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重庆某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工受伤的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经济收入,以及帮助劳动者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负担的法定义务。而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在权利来源、请求权基础、基础事实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用人单位不得以投保商业保险替代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不得以职工获得的商业保险金品迭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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