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权的行使以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正当性依据,同时亦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雷某与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锦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雷某系独生子女。2011年1月,雷某入职某商贸公司。2021年4月,雷某家中突发变故,父母均病重。5月11日,雷某在微信群向领导请假照顾父母,被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拒绝。一气之下,雷某随即将公司领导移出微信工作群。当晚,该商贸公司即通知雷某停工并于次日到人事部报到。5月12日,雷某并未按通知报到。随后几日,公司多次联系雷某,雷某回复其因父亲在医院急诊室抢救,对公司因其迟到,对其降级调薪,都接受,但没有想过离职。5月19日,雷某父亲去世。2021年5月20日,该公司以雷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通知。雷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作为约束,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但在此基础上双方也应互负容忍义务。即在雷某父母突发变故,并以此为由请休年假时,尽管某商贸公司制度规定该期间禁止休假,但出于对员工关怀角度应当进行灵活变通。而某商贸公司机械套用制度规定,未考虑雷某作为独生子女在父母病重危急时较重的照料义务,对雷某合理诉求予以拒绝,是本案所有争议矛盾产生的源头。综上,雷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某商贸公司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案件作出判决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发生变化,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劳动者开始在家庭中承担重任,劳动者应当享有陪护照料父母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应当给予尊重。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机械套用制度规定是本案所有争议矛盾产生的源头,明确以善意的心态体恤员工的困难与不幸是企业应当具备的社会责任,对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制定规章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