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胡某、赵某等五位原告均为大学应届毕业生。2022年3月,某科技公司以聘任网络UI设计师职位名义将五原告招聘至公司。入职过程中,被告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告知五原告,因原告自身并非相关专业毕业,缺乏工作经验,需要进行IT行业专业技术培训,并承诺公司可以提供培训服务,在培训结束后向原告提供就业保障服务,推荐工作单位。双方为此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培训费用2万余元。五原告作为大学应届毕业生,没有能力支付2万余元的培训费用,公司遂提出可以帮助其在小额贷款平台进行互联网借款用于缴纳培训费用。随后原告在互联网小贷平台进行借款操作,借款直接汇入公司账户作为培训费用。
2022年,五原告接受被告公司近半年培训,期间公司向五原告发放了生活费,用于归还按月应当支付的借款本息,但培训结束后五原告并未获得更佳的工作机会,被告公司也未与原告签订最终的劳动合同。在求职受阻,且背负债务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诉请确认与被告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并由被告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抗辩双方之间系培训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调解经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本案原告均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刚刚从“校门”步入“社会”,求职心切,对于就业注意事项、就业“陷阱”知之甚少,而被告公司可能存在从事“名为招聘,实为培训”的商业活动,导致五原告落入就业陷阱,不仅未获得想要的工作机会,还背负了上万元贷款。办案法官向被告公司释法明理,申明利害关系,最终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形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被告公司向原告退还部分培训费用。调解结束后,法官还向五位原告进行了法治宣讲,就该案的经验教训向五位原告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提醒五位原告在之后的就业路上不要再次落入“培训贷”陷阱。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大学生是我国具有典型性的就业群体,近年来,随着毕业人数的增加,该部分就业群体也不断壮大。用人单位不应恶意利用应届毕业生社会经验不足的短板,通过职业培训推销、培训贷等方式,诱使应届毕业生陷入就业求职陷阱。本案中,锦江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引导公司向劳动者退还部分培训费用,在切实减轻应届毕业生维权成本的同时,也为应届毕业生这一从学生到劳动者的过渡身份给予了司法保障,有效提振了应届毕业生就业信心,对帮助高校学生就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