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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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8日  阅读量:8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4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9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约定王某底薪1万余元。2019年3月1日,该公司与员工(包括王某)签订《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内容及相应后果。后王某业绩连续三个月不达标,其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离职。王某认为公司存在欠发工资情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公司市场销售管理制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达到考核标准,应按协议约定调整薪资,公司向王某发放的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公司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判决:某科技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工资两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如需对劳动合同内容调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案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视为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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