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与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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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柏林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6日,被告徐某通过刘某招聘进入某超市工作,工作内容为理货员。超市于2022年7月17日正式营业,经营场所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号,刘某为该超市的管理人员。超市与被告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工资报酬由刘某进行发放,发放方式包括现金以及微信支付。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经营者为郭某,经营场所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号,注册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被告徐某在超市工作期间,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于2022年7月15日为被告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原告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2日,股东为文某、刘某。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6月7日之间的法定代表人为文某,2023年6月7日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2023年2月3日被告在超市工作时受伤。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自2023年1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裁决,认为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我院解决。

  我院判决:原告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之间于2022年6月26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同时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全面考虑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以及工资的发放等多种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因素。

  本案中,被告徐某在某超市工作,与超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市的实际经营人是谁。被告徐某于2022年6月26日经超市管理人员刘某招聘进入超市工作。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于2022年6月13日注册成立,于2022年7月17日正式营业,营业场所即该超市。通过刘某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经营者郭某的微信聊条记录以及对账单,可知刘某为超市的管理人员,负责超市的内务账务、工资发放等,超市的采购合同需方盖章单位为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故刘某为被告徐某发放工资代表的是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原告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2日,经营场所虽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地址一致,被告未提交超市在其工作期间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据,其依然在延续原告成立之前的工作,超市的管理模式、工资发放方式亦未发生改变,且在其受伤后保险公司依据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为其投保的保险单进行赔付,即赔付条件依据保单进行了审查,被告并未对用人单位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

  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全面考虑劳动者是否接受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以及工资的发放等多种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因素。被告徐某于2022年6月26日通过刘某招聘进入某超市工作,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经营场所为该超市。原告山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2日,刘某提供与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经营者郭某的微信聊条记录以及对账单,可知刘某为超市的管理人员,负责超市的内务账务、员工工资发放等,超市的采购合同需方盖章单位为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故刘某为被告徐某发放工资代表的是太原市万柏林区某百货店。虽两家单位注册地址相同,人员存在混同,结合全案,应以实际管理、监督的单位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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