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主张二次手术费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吕梁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57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杜某入职某公司生产车间担任机器操作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杜某交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2021年7月,杜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将右手压伤,诊断为右手开放性损伤,右拇、食、中指损毁伤,右第三掌骨骨折等,住院24天,医疗费全部由某公司支付。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杜某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认定杜某构成六级伤残。2023年1月,杜某二次住院治疗,诊断为皮肤窦道(再造指体)、掌骨骨折术后、皮瓣移植状态,支医疗费等共计6 362元。同年6月,杜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某公司支付杜某停工留薪工资1547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88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76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228元以及二次住院医疗费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25788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中二次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等,向岚县法院提起诉讼。岚县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8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76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228元、医疗费63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陪护费10 315元、鉴定费950元,共计289257.9元。

裁判要旨

  职工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确定。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与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等法定义务的,劳动者因工受伤享受的保险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及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教育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