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平台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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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6日  阅读量:17

基本案情

  海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同城普通货物配送服务,负责区域“饿了么”外卖配送业务,有独立的物流团队,长期招聘外卖骑手,骑手通过蜂鸟APP接单送单。2022年2月,张某经人介绍去至海天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并按公司要求购买了统一的头盔、工作服和餐箱,在其工作人员指导下下载注册了蜂鸟APP。海天公司安排其老骑手带张某熟悉业务两天后,张某开始独立送单。海天公司要求快递员每天上午9:00准时参加公司晨会,晨会内容包括考勤制度、仪容仪表、规范言行、工资发放及违规扣罚等内容。张某按时参加了海天公司的每日晨会。

  2022年2月某日,张某接到蜂鸟APP的订单,从某酒店送单至某小区,骑行时,被案外人李某停车开车门时碰撞,致受伤住院。医院诊断张某左锁骨骨折,胸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7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孝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后,张某向孝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海天公司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孝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张某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海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孝义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张某虽与海天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参加海天公司的每日晨会,海天公司并以开晨会的方式告知张某考勤制度、仪容仪表、规范言行、工资发放及违规扣罚等规定;张某从事的饿了么送单、蜂鸟骑手工作系海天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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